四十一、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服務契約,對住戶非第三人利益契約 住戶遭竊,不能訴請保全公司賠償 按第三人利益契約,乃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,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,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權利之契約 。倘第三人並未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之權利,即僅為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「指示給付關係」,尚非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 之第三人利益契約。 查本件系爭契約,係社區之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與上訴人所簽訂,其得請求上訴人履行契約之對象,應為社區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。雖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約 定,上訴人負責安全、防災、防盜管理維護包括系爭住宅之標的建築物及其週圍環境,惟此僅為上訴人履行系爭契約之範圍及項 目,縱認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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